22号,购置土地22184.36m2,新建生产车间、办公楼及配套辅助设施等,并购置液压折弯机、剪板机、切割机、自动喷涂生产线、冲床、天然气燃烧机等生产设备,建设年产50万平铝基幕墙材料及铝基门窗项目。项目总投资为10600万,环保投资为100万,占总投资的0.94%。项目代码-04-01-123638。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排入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废水排放满足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标准要求。
焊接烟尘及切割废气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尾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喷塑废气经设备自带的回收系统(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合并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固化废气经密闭收集+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喷塑废气中主要污染物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固化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 号)中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厂界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内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
同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须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颗粒物排放量0.202吨/年、二氧化硫排放量0.007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0.171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0.006吨/年)。
要求优选低噪设备,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厂区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回收塑粉、废滤芯、废焊头、焊渣、焊接、切割除尘灰、废挂具集中收集后外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活性炭、含油手套收集暂存于危险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10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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